碩士班修業規定-含資格考及論文口試規定(update 109.03.18) - 國立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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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

碩士班修業規定-含資格考及論文口試規定(update 109.03.18)

國立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碩士班修業規定

99 年 3 月 3 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

102 年 11 月 27 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

103 年 12 月 24 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

104 年 5 月 27 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

109 年 3 月 18 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

一、指導教授

新生應於碩一上學期開學一星期內,決定論文指導教授,並繳交「碩士班論文指導教授記錄表」至系辦公室。

二、修課學分

  1. 除論文外須修滿與研究領域相關課程二十四學分(不含書報討論與論文)。『書報討論』及『專題演講』須修滿四個學期且及格。

  2. 成績優異學生(GPA 達 3.4 以上)或 4+1 學程學生修業未滿四學期即符合本校畢業規定者,得於畢業學期課程停修申請截止日前,向系辦申請減修『書報討論』及『專題演講』二課程,經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即視同符合修課規定。

  3. 104 學年度(含)起入學之碩士生,須於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修習『學術研究倫理』零學分之必修課程。修習之學生須通過課程測驗,成績達及格標準;未通過者,最遲須於申請學位考試前修習通過。未完成本課程之學生,不得申請學位考試。

  4. 碩士生經指導教授同意後,至多可選二門四字頭之課程計入畢業學分,請填寫碩士生選修四字頭科目申請表。

  5. 畢業學分中,應修習清華大學專業課程學分總數至少十二學分。若有特殊情況者,最遲應於畢業六個月前檢具相關資料,向系上提出例外申請。

  6. 修讀學士期間超修碩、博士班課程成績 B- 或七十分以上之學分,經指導教授同意後,可申請抵免,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十二學分(超過十二學分之申請抵免科目,必須為本系 5 字頭以上之科目,但上限為十六學分)。請見研究所學分抵免申請說明。

三、碩士資格考試

  1. 參加資格: 學生於所修之研究所專業科目(5 字頭以上之主課)中,至少可選出及格之四門課(至少十二學分),其總平均(GPA)需達 3.0 或 七十五分(含)以上,始得申請參加資格考試。申請時,請填寫申請表。

  2. 資格考試之內容得為論文計畫或修課內容,二者擇一。資格考形式為口試或筆試。

  3. 每年舉辦資格考筆試兩次,考試時間另行公佈。若以口試方式進行資格考試,則口試時間與論文口試時間至少應間隔三個月。

  4. 資格考口試委員應有三人,其成員以本系教師為原則。

  5. 資格考筆試或口試後,應繳交資格考試結果報告書至系辦公室。

四、碩士學位考試 (論文口試)

  1. 學生修畢規定學科,通過資格考試,並完成論文初稿者,得申請參加碩士學位考試(論文口試),考試舉行方式參照『教務章則彙編』之碩士學位考試細則辦理。

  2. 論文口試委員除指導教授(含共同指導教授)外,應至少有兩位非指導教授委員。

  3. 自 108 學年度(含)起入學之碩士生於舉辦學位考試時,需檢具「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」,以供考試委員參考。本系學生論文相似度不得高於 25%。

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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